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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這個標題我看到時覺得蠻驚悚的,心思這個論點不是會寃枉人嗎?進去瞧瞧.....
這篇文章很長哩,其實沒仔細看orz...但我對這條為香港官員設立的法律很認同,如果台灣也這樣多好 ^_^
文章來源:朱學恆的阿宅戀愛相談室
原 文: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08/05/05/icac
<摘錄原文一部份>
老馬告訴我,全世界的法律中都是遵照無罪推定原則的,僅有香港(和其他極少數被視為落後的例外)有那麼一條行之有年,而且受到人民超過九成以上支持的「假設有罪,被告需證明其無罪」的法律。
簡單的解釋這一條的狀況是這樣的:凡現任或曾任香港政府公職的人,如果其享受的生活水平或擁有的財產與其現任或曾任的官職的收入不相稱者,必須向法庭説明其得以享受此種生活水平或擁有此等財富的原因,提不出合理解釋者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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