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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post 的 除非你能證明自己無罪,否則就是有罪 文章,台灣終於也有這種"類似"條款了
效力如何不得而知~
只是...只限定"未成年子女" 有些故意寬鬆囉

黑草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初這個標題我看到時覺得蠻驚悚的,心思這個論點不是會寃枉人嗎?進去瞧瞧.....
這篇文章很長哩,其實沒仔細看orz...但我對這條為香港官員設立的法律很認同,如果台灣也這樣多好 ^_^


黑草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