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這個標題我看到時覺得蠻驚悚的,心思這個論點不是會寃枉人嗎?進去瞧瞧.....
這篇文章很長哩,其實沒仔細看orz...但我對這條為香港官員設立的法律很認同,如果台灣也這樣多好 ^_^


文章來源:朱學恆的阿宅戀愛相談室
原  文: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08/05/05/icac



<摘錄原文一部份>


老馬告訴我,全世界的法律中都是遵照無罪推定原則的,僅有香港(和其他極少數被視為落後的例外)有那麼一條行之有年,而且受到人民超過九成以上支持的「假設有罪,被告需證明其無罪的法律


簡單的解釋這一條的狀況是這樣的:凡現任或曾任香港政府公職的人,如果其享受的生活水平或擁有的財產與其現任或曾任的官職的收入不相稱者,必須向法庭説明其得以享受此種生活水平或擁有此等財富的原因,提不出合理解釋者即構成犯罪


幹,這條法律有多威你知道嗎?


因為香港政府基本上中高階的官員所有薪資收入都是公開的,所以假設某個部長今年的收入是兩百萬新台幣,然後你接受雜誌採訪,說你平常最喜歡一瓶兩百萬的法國紅酒,一年要喝好幾瓶.....


根據這條法律,廉政公署就會上門來找你喝咖啡,因為你必須要說明為什麼一年可以喝掉價值好幾年薪水的紅酒。



如果你選擇沈默,或是講不出合理解釋來,就是有罪!



而且,根據第二條的規定,如果你說這紅酒是我老婆的,或者是那是我兒子給我喝的,他們兩個不是公務人員,所以不受這條法律限制.....

這也是不行!法官依據第二條的規定,可以主觀認定你妻子和兒子的金錢是來自於他們的親人,也就是部長你!除非你能夠提出相反證據,否則還是有罪!

部長也可以說這是我家族遺產、這是我抽獎抽到的、這是我在國外賭博賺來的,都可以。但部長就必須要提出這些收入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 就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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